如何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

日期:2016-03-01 浏览: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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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何开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

  1、学习相关文件精神,了解相关业务知识。需熟悉了解的有《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7号令),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四川省省级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川残办〔2004〕8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

  2、向残疾人、各相关用工单位认真宣传文件精神。让残疾人了解相关精神,增加残疾人的就业信心;争取用工单位的理解支持,动员其为残疾人提供岗位;要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联系,让残疾人同样享受到劳动就业方面的其它优惠政策,争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其劳动监察范围。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按照政策规定比例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公开聘用工作人员,除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用(聘用)。

  3、做好就业服务。第一要做好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摸清楚本地残疾人就业情况,了解残疾人的求职需求,对在就业年龄段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失业残疾人人数和当地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数等情况要清楚明白地掌握。第二要熟知现有的分散按比例安置、集中安置、个体从业、灵活就业等各种就业渠道和就业形式的特点及残疾人自身的特点,了解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数和岗位要求,有针对性地对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相应职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为有关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第三要清楚我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即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籍在本省的残疾人;可以计入单位已安置就业比例的残疾人为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在该单位具体岗位上连续工作时间半年以上,享有正常的工资待遇。

  4、上报公布残疾人的求职信息。指导残疾人到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办理失业登记,到基层残联组织办理求职登记,将其求职登记信息输入电脑,在各级残联就业信息服务网上予以公布。

  5、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宣传相关优惠政策。如残疾人自谋职业的税收优惠、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小额信贷支持、经营场地照顾、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

  6、主动与当地有关单位联系。随时掌握残疾人就业岗位的流动情况,做好与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的协调工作,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推荐残疾人就业,监督各单位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残疾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上岗、在岗和转岗等培训。

  (二)如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照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残疾人的原则,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合理使用。

  1、征收依据

  近十年来,国家、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对未按国家规定安置残疾人的各类组织征收残保金,制定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主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十一条规定:“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单位,必须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1995〕17号)第二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交纳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数交纳保障金。按规定的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到1名的单位,按比例差额交纳保障金。”

  2、征收范围与标准

  征收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级缴纳,征收方式为本年度征收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缴纳的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3、征收程序

  保障金的征收时间由各地自定,但征收程序基本上包括各单位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单位职工总数、组织残情复核、确定单位已安置残疾人数,各单位到税务机关或其他代征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催缴保障金和滞纳金等。

  4、加强监督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各单位的监督,尊重各单位的知情权,举行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对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计划向社会公布,设立热线电话,征集各方意见,听取使用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如何扶持城镇残疾人社区就业

  社区就业是适合残疾人就近就业的一种最佳形式。要以社区为平台,最大限度地开发适宜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和其他岗位,扶持、帮助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主创业,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就业。

  1、争取适合残疾人的岗位。在摸清本人服务范围中有就业要求、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主动上门到本社区内的相关单位联系,争取理解支持,有针对性地开发适合残疾人在社区就业的岗位。如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维护等就业岗位等。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新建彩票投注站、邮亭等,在满足经营要求的条件下,优先安置残疾人从事经营。

  2、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的联系,为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提供具体的服务,帮助其办理相关证照、落实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落实经营场地等,帮助残疾人办盲人保健按摩院(所)、家电维修店、日用百货店、插花艺术店、精工织补店、干洗店、音像制品租赁店、美甲店等,使残疾人在社区实现就业。

  3、要学习了解国家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我省的具体规定为: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至九成的照顾。具体减征幅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残联、民政部门认定的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具体确定)。

  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和中国残联《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对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持残疾人证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有关部门确认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同时,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还制定出台了一些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四)如何帮助残疾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1、就业登记的范围

  (1)企业招用的劳动者;

  (2)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的劳动者;

  (3)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

  (5)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应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在经营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填报《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个人就业登记表》。

  2、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十六岁,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

  (2)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

  (4)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

  (5)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失业状况相关证明,并填写《失业登记表》。

  3、失业登记撤销

  (1)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未按规定与公共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县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发,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效凭证。

  4、《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

  (1)进行就业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2)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

  (3)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办理了失业登记的;

  (4)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劳动者;

  (5)符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劳动者。

  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人员,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和人员类别。人员类别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重新审核并及时记载情况。对不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的原因和日期。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如何帮助残疾人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对象

  (1)“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的人员。

  (4)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2、申请程序

  (1)申请人本人持申请材料(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社区未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核实相关情况,并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后,签署核实意见,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3)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一栏中盖章,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

  3、退出机制

  就业困难人员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1、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2、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3、终止就业要求或多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6、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4、优惠政策

  (1)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

  (2)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

  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各级残联组织要针对调查了解的城镇残疾人失业情况,根据每个残疾人的自身特点进行“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对就业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其适合的职业培训项目,送到相关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各种求职活动,主动向用人单位推荐能够胜任招聘岗位的残疾失业人员,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六)如何帮助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没有在任何组织中就业,也没有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早点、学生小饭桌等其他社区服务工作。

  需要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每月到所在街道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就业登记,确认其就业情况,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等,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为准。一般要求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及上季度个人社保缴费凭证,到所在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给予补贴。

  已经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停止社保补贴:

  1、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被用人单位招用;

  3、中止就业;

  4、未缴纳社保费;

  5、未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

  6、享受社保补贴期限满3年;

  (七)国家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有什么扶持政策

  1、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市、区)适用的经省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4)兼营以上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5)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2、企业所得税政策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条件要求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违规处罚

  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八)如何申办福利企业

  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3、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5、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6、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民政部门进行认定。市(州)民政部门报省民政厅备案。

  认定机关进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核查、年检,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九)如何申办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

  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除福利企业外,还包括:

  1、盲人按摩机构,是指依法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保健按摩院、所。

  2、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3、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是指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以外的,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和条件的单位。

  4、申请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安置的残疾人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员。

  (2)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有适当的工种、岗位,实际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4)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5)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6)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7)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认定实行县级初审、市级认定、省级备案制度。

  (十)如何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目前各级残联都可以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部分地区对贫困残疾学员除免费培训外,还全免教材费、生活费和住宿费,或者给予适当的生活费和住宿费补贴。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电脑、盲人按摩、手机维修、电器维修、精工织补、缝纫等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种植业、养殖业等农村实用生产技术培训。具体培训内容还可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逐步增加。

  各级残联组织要深入残疾人家庭,将培训的信息告诉残疾人,根据残疾人自身情况帮助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并逐级上报名单,根据县级残联统一的培训安排,再组织残疾人参加。

  省残联将组织开展部分中高级技能项目的培训,以提高残疾人的技能水平,帮助他们实现更高层次的就业。

  (十一)如何申办盲人保健按摩院(所)

  根据目前盲人按摩行业能很好解决有按摩技能的盲人就业的情况,各级残联组织要为盲人设计从培训到就业的个性化方案,积极推荐盲人参加盲人保健按摩技能培训。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要首先向所在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报市(州)残联批准,发给《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再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依法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审查核准,申领到《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营业。具体程序和有关材料以市(州)残联的规定为准,年审和有关管理规定也以市(州)残联的规定为准。

  (十二)如何组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进行资格考试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是评价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是否具有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术水平的考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方式分为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两个单元。实践技能考试和综合笔试成绩均合格的,取得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明》。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明》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申请从事医疗按摩活动资格的证明文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1、报考资格

  (1)2009年9月1日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的。

  (2)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的。

  2、报名材料

  (1)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8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其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15年以下工作证明;

  (4)第二代视力残疾证复印件;

  (5)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3、考试时间

  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及考试大纲由全国盲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5个月向社会公告。

  4、考场纪律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

  (1)进入考场时,未按要求将所携带的规定以外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经告诫不改的;

  (2)开考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者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告诫不改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试题答案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的纸质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3)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考试: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在规定时间内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或者填写他人身份信息的;

  (4)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5)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答案内容的材料带出考场的;

  (6)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7)同一考场实践技能考试主观题答卷答案雷同的;

  (8)开考后,被查出携带通讯工具或电子作弊设备的;

  (9)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0)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1)考生在考试区域利用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设备发送试题答案或试卷内容的;

  (2)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三)如何帮助盲人申请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

  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其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盲人,持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审核同意证明,可以申请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

  (1)在《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2)在《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的;

  (3)在《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15年的;

  (4)在《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5)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并制定考试办法。具体实施由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盲人,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同时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四)如何帮助盲人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

  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名称为识别名称+盲人医疗按摩所,诊疗科目为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

  盲人医疗按摩所不登记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诊疗科目,不设床位,不设药房(柜)。

  盲人医疗按摩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2)至少有1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3)至少有1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4)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

  (6)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

  盲人医疗按摩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2)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开具药品处方的;

  (5)设床位、药房(柜)的;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7)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十五)如何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进行资格评审

  1、组建评审委员会

  各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由初级、中级、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辖市人事(职改)、卫生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组建。

  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事(职改)、卫生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组建。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人事部委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建。

  各级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中国残联所属中国盲人按摩中心和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承担。

  2、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

  (2)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进行申报条件审查;

  (3)考试(包括口试、答卷、手法操作等方式);

  (4)评审委员会审定。

  经评审委员会审定,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由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颁发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由中国盲人按摩中心统一印制。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评审结果,报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自收到资格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复核。复核合格的,由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明》。

  对不符合资格审核条件的,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自收到资格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3、申请从事医疗按摩资格的盲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原件及复印件;

  (4)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符合《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第四条(一)款的盲人);

  (5)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符合《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第四条(二)、(五)款的盲人);

  (6)医疗机构开具的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年限证明(适用于符合《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第四条(二)、(三)、(四)款的盲人);

  (7)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符合《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第四条(四)、(五)款的盲人);

  (8)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张;

  (9)省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0)自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明》之日起至申请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审核之日止超过2年的盲人,应到省级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机构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依照本规定申请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审核。